重汽重卡分站:北京  上海  内蒙  重庆  安徽  福建  广东  广西  江西  辽宁  山东  山西  江苏  浙江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陕西  四川  青海  宁夏  西藏
商业家登陆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打造最专业的重汽行业门户
首    页 | 整车报价 | 重汽配件 | 会员专区 | 行业资讯 | 新车展示 | 政策法规 | 技术动态 | 交通资讯 | 维修天地 | 汽车检测 | 专家答疑

人物访谈 | 重汽联盟 | 行业商机 | 重汽展会 | 重汽图库 | 二手车市 | 专用汽车 | 重汽社区 | 重汽博客 | 重汽人才 | 重汽品牌 | 商务名片
中国重型汽车信息网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重型汽车信息网  编辑:刘燕 时间:2008-6-19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资源,规范出口经营秩序,营造公平透明的贸易环境,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发布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凡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在出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 申领出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
 
  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 出口许可证发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照下列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发布的中标经营者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者《配额招标货物转受让证明书》以及中标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四)计算机的出口,凭商务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七)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加工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口批准文件(属于出口配额管理但不使用配额数量的商品凭商务部批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货物,应当附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涉及第十一条(三)到(七)款及第十二条之情形的,按照相应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我国企业在国外及香港、澳门投资设立的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需国内供应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商务部境外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商务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五条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履行国(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项目合同出口的设备(含成套设备)、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员自用的生活物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 出口成套设备需运出境外项目自用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签发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项下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按商务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凭商务部下达的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的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偿还国外贷款或者补偿贸易业务时,应当委托经营者代理出口,并由该经营者办理出口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按本办法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文件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相关新闻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3年投入400亿 上海拟提前实施国IV标准
车牌自行编号10月施行 车牌向往个性化国Ⅲ将实施 发动机企业电喷系统短缺
税务总局: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重庆市出台全国首部天然气汽车管理法规
税务总局: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
国家将实施铁合金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欧盟提议制订汽车安全新规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友情连接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www.Truck800.com Copyright 2008 陕ICP备07002548号

 客户受理/咨询/投搞/投诉:771702230 434334775 635325989  网站合作:11246933  网站技术:564995635